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与红星路交口机动车道路上违章行驶,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交警支队中山门大队民警王某某、辅警李某乙依法处置其交通违章行为,李某甲拒不配合,加速驶离现场,将李某乙拖倒在地,造成李某乙脚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左足拇指末节耻骨基底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7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天乐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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