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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饭店门口处,酒后因故与李某乙、李某丙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将李某甲带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在医院醒酒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对民警尹某某(男,27岁)进行殴打,致尹某某面部受伤。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涉酒人员救治表、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说明、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丁某某、刘某甲、李某丁、贾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宋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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