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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赤峰市红山区**街**门前私设地摊、占道经营,被赤峰市红山区**街办事处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将货物扣押,李某甲等人阻拦城管车辆离开。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哈达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张某甲、王某某、杨某甲带领辅警张某乙、马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劝导无果并与随后赶到增援的特警一起处理警情,李某甲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哈达派出所辅警张某乙、马某某及特警大队辅警杨某乙抓挠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杨某乙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接处警综合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明、病情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行政执法证、户籍信息、保证书、谅解书;2、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被害人张某乙、马某某、杨某乙陈述;6、证人李某戊、苏某某、崔某某、张某甲、李某乙、毛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孙某某、张某丙、郎某某、张某丁证言;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青根宝音

检察官助理:周文涛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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