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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龙新二路公交站路口处醉酒滋事,肆意损毁他人财物及殴打他人,引发群众报警。三明市公安局列西派出所民警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协警李某乙依法到场处置。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抓扯、推搡民警,造成民警肖某某的制服纽扣被扯下。在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李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对其强制传唤,在被民警带上警车时,被告人李某甲用头部撞击民警肖某某面部右侧下巴处。在被带至列西派出所门口时,被告人李某甲拒不下警车,协警李某乙在配合民警将李某甲强制抬下警车时,被告人李某甲用脚踢李某乙面部左侧下巴处两脚。

2020年9月5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在三明市梅列区龙新二路公交站路口处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警情反馈单、警官证复印件、列西派出所证明、维修发票书证;2.证人肖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人像辨认、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执法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吴春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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