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办事处**村**街**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长兴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抓获归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安排,在驻马店市**路**小区设了疫情防控检查站。2020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小区出入卡时间不到、不符合外出条件的情况下,不听从该检查站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的劝阻,以采购生活用品为由强行闯卡外出,并辱骂、抓挖该检查站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致使该检查站执勤人员郭某某右脸被抓伤,执勤人员刘某某右手中指被抓破皮。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继续劝说李某甲主动回家,李某甲仍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也不配合测量体温,民警口头传唤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李某甲拒不配合并辱骂、抓挖、踢打民警,致使民警龚某某的左手食指和中指被抓伤,民警王某某的右手拇指被抓伤,民警李某乙右手佩戴的橡胶手套被抓破。
经查,**小区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一例确诊病例和一例疑似病例,**小区是重点封闭管理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该小区每户每五天只允许一人外出购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依法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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