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吴川市**镇**村在进行村民小组选举过程中,边村村民龙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在现场闹事阻碍选举正常进行,吴川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到现场经劝告无效后,强制将龙某某带离选举现场时,龙某某反抗并用脚踢伤执勤民警郭某某的脚部,在民警强制将龙某某带离选举现场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冲上来用手推开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在民警抓捕其时,其用手拍打民警的手,并将民警郭某某推倒,造成郭某某、梁某某、陈某甲等人受伤。
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情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26687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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