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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天津市******园,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洮南市公安局民警苏某某、李某乙依法执行公务时,阻挠民警执法,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陶某甲、陶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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