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5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民警在处置李某乙(另案处理)家打架警情,依法传唤李某乙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的指使下,持斧子对民警进行威胁,妨害民警正常执法工作。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瑞霞
检察官助理:朱益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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