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李某乙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1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酒后在温岭市新河镇河头梁村凉亭边的公路上,无故拦截由被害人梁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Z2****轿车,损毁该车辆并追打梁某甲。后新河派出所民警陈某甲带领协警处置现场时,被告人李某甲用脚踢民警陈某甲及协警王某甲、王某乙,在被带上警车后又砸坏警车后挡风玻璃。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12元,浙J1669警警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19元。

2019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本市新河镇河头梁村凉亭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门诊病历、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董某某、梁某乙、梁某丙、印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