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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南省平江县余坪镇、城关镇等地以每套银行卡(含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20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李某乙3 银行卡、曹某某1张银行卡、余成2张银行卡、李某丙1 张银行卡、童某某1张银行卡,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8张银行卡卖给“文哥”,并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虹桥镇集镇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退赃人民币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六台、电话卡四张;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退赃笔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曹某某、余某某、李某丙、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荣 辰

检察官助理:许 蒙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手机六台、电话卡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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