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街**组**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儿自驾车辆离沪至江苏淮安老家过年。过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同乡陈某某(后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胡某某、范某某(后均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等人多次聚集打麻将。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儿自驾车辆从江苏淮安返回本市邯郸路住处。返沪后,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外出从事面粉生意,且出现咳嗽、发烧症状。期间,其子李某丙至药店购买感冒清热颗粒给其服用。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与胡某某、范某某等人电话联系中,得知胡某某等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江苏淮安医院隔离治疗,但仍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多次外出进货、送货。
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子李某乙陪同下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岳阳医院)就诊,在急诊发热预检台护士、急诊内科**反复多次询问下,故意隐瞒病史及流行病学接触史。后在胸部CT影像提示下,**再次追问被告人李某甲及家属流行病学接触史,李才承认曾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接触的事实。岳阳医院随即将被告人李某甲送至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区诊治。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转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治疗。
被告人李某甲被确诊后,与其密切接触的32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其中包括医护人员6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复函,证实与被告人李某甲密切接触的胡某某、范某某等人,分别于2月8日、9日被江苏淮安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隔离治疗。
2.证人李某乙、高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范某某的电话录音及被告人李某甲手机通话详单,证实2月9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电话得知胡某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情况。
3.上海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药品销售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至岳阳医院就诊前,其子李某丙购买药物给其服用的情况。
4.证人吴某某、陆某某、许某某、沈某某的证言、事件回顾记录及岳阳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门急诊患者流行病学调查承诺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至岳阳医院就诊期间,在医护人员多次询问下,故意隐瞒病史及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的事实。
5.岳阳医院出具的病人住院通知单、住院病史等及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月13日确诊为新冠肺炎,2月22日治愈出院。
6.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李某甲密切接触者人员名单、虹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密切接触者一览表,证实与被告人李某甲密切接触的医学隔离观察人数、人员情况。
7.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等,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8.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391856****。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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