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蒙古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1********,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某乙、母亲晏某某和堂哥李某丙到科左后旗常胜镇章古台嘎查包门艾勒小组东1000米处自家坟地上坟烧纸,由李某甲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在纸钱还没有完全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纸火引燃了周围的杂草,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引起附近林木起火,导致森林火灾。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土地总面积为7.54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6.4267公顷,其他1.1133公顷为耕地剩余干草类,地类属于有林地用材林,树种为杨树。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日经电话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报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照片、失火面积示意图、失火面积图、气象实况证明书、涉案地块权属人证明、承包合同、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晏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森林防火期内,随意野外用火上坟烧纸,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426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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