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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位于**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自家田地清除杂草,到了中午12时许,其用随身带去的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致使燃烧的杂草跑火,引发**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森林火灾。经德保县森林公安局聘请百色广森林业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鉴定:**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失火过火总面积为16.0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3.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县**镇**村**屯*号。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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