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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9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均已告知被害人田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均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19日,本案两次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4日、8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建立虚假鹅苗网站,谎称出售大种鹅、包回收、保证95%以上成活率、提供全程养鹅饲料、等到回收成品鹅的时候结算饲料款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普通白鹅鹅苗冒充大种鹅鹅苗,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等人鹅苗款633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甲用于支付购买普通白鹅鹅苗款等费用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田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飞林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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