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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单位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区*环*路*首山东济南**市场**排**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71960********.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任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8月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采用虚报钢材重量的方式,诈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钢材货款220389.051元,其中已结算149408.001元,未结算70981.05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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