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街**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因欠王某某的借款到期不能归还,便同意将其位于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一套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双方于2010年2月9日签定了《楼房买卖协议》。因该房屋无房产证,王某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同年6月29日,经过开庭审理,临沭县人民法院以(2011)沭民一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李某甲、徐某某夫妻于2011年7月29日前协助王某某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后王某某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9月6日,该院以(2011)沭执字第14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9月下旬,住在同一小区的李某乙看到被告人李某甲在楼道内张贴的售卖该房的小广告,便与其联系,李某甲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归他人所有的事实,将该房屋又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并于2011年9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骗取李某乙交付的房款18万元。尔后,被告人李某甲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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