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6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9261978********,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5月16日到宿州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4年5月14日再次被宿州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12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3月24日、2016年5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4月24日、2016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弟弟李某乙(已判刑)以山西**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宿州**经贸有限公司王某某(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李某甲要求,**公司打款人民币48万元给李某甲用于车皮代办计划,但李某甲、李某乙却迟迟不履行合同。2011年11月1日李某乙将其中的12万元汇入**能源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孝义市孝南站用于办理车皮计划。2011年11月17日,在山西岚县**煤业有限公司不知情情况下,李某甲与李某乙合谋以山西岚县**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再次与宿州市**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煤炭购销和代办车皮计划条款,但并未实际履行合同。2011年12月5日,李某乙以李某甲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从从上述孝义南站要回办理车皮汇款(仅要回5万元)。后**公司追要上述所汇48万元汇款。但李某甲、李某乙拒不返还。
2013年5月16日李某甲到宿州市公安局投案。2013年7月19日李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传唤不到案,宿州市公安局对其采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13年7月19日李某甲、李某乙将所骗赃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煤炭 购销合同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6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1. 侦查卷叁册及补查材料。
1.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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