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肇庆市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0日两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3月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成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红木家具制作、成品及半成品加工、销售红木家具。李某甲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经营佛山市**有限公司期间,为了取得出资人的信任,通过伪造红木家具订货合同,以投资做红木家具订单赚取利润分红为由向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收取投资款,并承诺按照出资人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和利润。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李某甲在明知其不具备履行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润的能力,且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仍伪造红木家具订货合同让李某乙帮其筹集资金和向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借款,用于支付前期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润,并以人民币40万元购买一辆路虎汽车用于高消费。2018年3月28日,李某甲因无法偿还出资人大量本金和利润弃厂逃跑,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骗取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本金共计人民币99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全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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