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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合阳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5月13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玉门市小金湾乡从事枸杞经销的马某甲,后李某甲以与马某甲合作经营为名,邀请马某甲前往李某甲在陕西省合阳县的合阳县**有限责任公司参观考察。期间,李某甲向马某甲出示了合阳县**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枸杞合作运营协议,合同显示李某甲的公司以每斤1280元的价格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售黑枸杞。被告人李某甲为筹集资金偿还其个人大量欠款,于2019年12月6日,在兰州与马某甲签订了黑枸杞供销合同,约定马某甲所在的农业合作社分三次向李某甲负责的合阳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0吨黑枸杞,每吨交易价格45000元。

合同签订后,马某甲以每公斤37元的价格购进了10吨大颗粒黑枸杞,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购进了10吨中颗粒黑枸杞。10吨大颗粒黑枸杞备齐后,李某甲通知马某甲暂缓发货。随后,李某甲联系了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对方商定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向该公司出售马某甲准备好的大颗粒黑枸杞3吨。此后,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通知马某甲向银川发送3吨大颗粒黑枸杞,价格按照每公斤45元结算,同时发送24公斤的中颗粒黑枸杞样品,该批货在银川包装后发往上海。马某甲信以为真,并于12月28日通过物流向银川发送3吨大颗粒黑枸杞和24公斤中颗粒黑枸杞。12月29日李某甲在银川收到马某甲发送的黑枸杞,当日,被告人李某甲将3吨大颗粒黑枸杞以每公斤26元、24公斤中颗粒黑枸杞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出售给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利78615元,在向被害人马某甲支付30000元后,剩余货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与此同时,2019年12月29日,李某甲在明知马某甲提供的中颗粒黑枸杞在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价为每公斤25元的情况下,仍通知被害人马某甲向合阳县**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中颗粒黑枸杞9.79247吨,价格按每公斤35元结算,称该批货由上海方面的公司验货后发往上海。马某甲信以为真,并安排其弟弟于2020年1月1日将9.79247吨中颗粒黑枸杞运送到李某甲在合阳县的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收到货物后于2020年1月7日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9.79247吨中颗粒黑枸杞转手出售给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利244561.75元,在向被害人马某甲支付8000元后,其余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价值347189.16元黑枸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微信信息机聊天记录截图、进货单、转账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 、微信聊天截图、合阳县**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打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合阳县**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查询结果单、银行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武某某、马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赵某甲、房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宋某某、闵某某、赵某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释文

                        检察官助理  杨志强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4页、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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