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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6月在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B15楼16号与俞某某、张某甲三人合伙成立成都市龙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元市办事处,法人为俞某某,公司实际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经营。该三人于2019年4月新成立了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为俞某某,但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某甲。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 被告人李某甲谎称交钱能包安置到四川中烟稽查员岗位、成都高新区教师岗位、成都高新区军转办行政岗位、调动工作、包事业单位工作和购买成都市人才保障房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周某甲、胡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签订“就业安置协议”、 “人才保障房办理协议”等合同,收取服务费、介绍费的方式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19万元,均被其挥霍。

1.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乙,谎称自己有渠道购买成都人才保障房,能帮助张某乙的女儿母某某购买,骗取其信任。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乙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后,收取张某乙的服务费10.5万元。

2.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甲,谎称自己有渠道购买成都人才保障房,能帮助刘某甲购买,骗取其信任。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刘某某签订了“办理协议”后,收取刘某甲的服务费16万元。

3.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乙,谎称能帮孙再富的儿子刘某丙安置到四川中烟稽查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其信任。2019年0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刘某乙签订了“就业安置合同”后,收取刘某乙的服务费12.5万元。

4.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有渠道购买成都人才保障房,能帮助赵 某某的小孩购买,骗取其信任后,收取赵某某的服务费15万元。

5.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何某某帮朋友李某乙的侄女找工作,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后,李某甲谎称能帮其朋友的侄女安置到成都高新区军转办服务中心工作为由,骗取其信任后,分两次收取何某某的服务费11万元。

6.2019年10月,被害人高某某因想换工作,在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后,李某甲谎称能帮其安置到成都高新区军转办服务中心和成都市高新区教师岗位工作为由,骗取其信任。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高某某分别签订了高新区教师岗位和成都市高新区军转办“就业安置合同”后,收取高某某的服务费13万元。

7.2018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朋友周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甲,谎称能帮周某甲经过培训包考上公务员,骗取其信任。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成都市龙**策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甲签订了“就业安置协议”。在周某甲未考上公务员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包上广元地方的事业单位于2019年2月17日以成都市龙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甲签订了事业单位的“就业安置协议”。共收取周某甲服务费20万元。

    8.2018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朋友周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能帮徐某某经过培训包考上公务员,骗取其信任。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成都市龙泉**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了“就业安置协议”。在徐某某未考上公务员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包上广元地方的事业单位于2019年2月17日以成都市龙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名义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了事业单位的“就业安置协议”。共收取徐某某服务费8万元。

    9.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周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胡某某,谎称自己有人脉帮胡某某的儿子袁某某调动到乐山市沙湾区工作,骗取其信任。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成都市龙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的名义与胡某某签订“就业安置协议”后,收取胡某某服务费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安置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张某乙等的陈述;3.证人俞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子雄

检察官助理:谌陈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周科先自述材料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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