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6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1月23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经李某乙介绍后,潘某某、丁某某、李某甲等人来到建水,与建水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某商谈融资,被告人李某甲冒充香港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与**公司达成存单质押贷款操作协议书,于2014年11月4日,骗取该公司的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其中60万元人民币打在李某甲的银行卡,90万元人民币按李某甲的要求打在李某丙的银行卡上。
2014年11月7日,胡某某向建水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1月,李某甲逃离建水。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镇**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0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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