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大学文化,丰县**副局长、丰县**副局长、丰县**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住丰县**街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丰县**副局长、丰县**副局长期间,利用管理工程、拨付工程款职务之便,收受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等人送予财物共74.069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为上述人员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管理**工程职务便利,收受工程介绍人张某甲送予的现金24万元,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飞灰应急处理项目提供帮助。
2.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分管**工作职务便利,收受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送**超市提货卡1万元,在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项目过程,向该公司拨付承包费提供帮助。
3.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管理**工程职务便利,收受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孙某某送予现金2万元,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环保公共厕所工程提供帮助。
4.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丰县**副局长职务便利,收受徐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腾某某两次送予现金共计12万元,为徐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沛县城区保洁项目、沛县飞灰填埋场运营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
5.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副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某某送予现金15万元,为滕某某在承接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B区封场等工程提供帮助。
6.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副局长职务便利,收受丰县公厕新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胡某甲两次送予现金6万元,接受胡某乙(胡某甲儿子)为其装修车库支出2.069万元,为上述人员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7.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副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候某某送予现金1万元,为城管局向上述公司拨付监理费提供帮助。
8.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副局长职务便利,收受徐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送予的现金10万元,为李某乙在承接**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飞灰转运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
9.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丰县**副局长职务便利,收受徐州**电气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邢某某送予1万元金鹰购物卡,在徐州**有限公司承接丰县经济适用房六期配电工程中,向该公司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丰县监察委员会退赃款73.0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克会
检察官助理:何春明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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