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4年至2019年历任临泉县**乡政府**、临泉县**镇国土资源所**、临泉县**乡国土资源所**、临泉县**镇国土资源所**、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现住临泉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阜阳市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颍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临泉县**镇国土资源所**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5.0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上半年,王某甲在**镇**村窑厂北侧沟边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王某甲通过其堂弟王某乙及**村袁姓干部(身份不详,下同),找时任**镇国土资源所的**李某甲疏通关系,在李某甲办公室,袁姓干部和王某乙将人民币1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后二人约李某甲在临泉县**中式快餐店吃饭,期间王某乙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茶叶盒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王某甲房子建成后,在临泉县**中式快餐店附近,王某甲送给李某甲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收下。
(二)2016年,付某某在**镇**庄村南河道路旁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付某某通过李某乙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临泉县百盛购物广场附近,李某乙将付某某给其的人民币1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三)2017年上半年,刘某甲在**镇**庄村后**庄北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刘某甲通过刘某乙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寨烧烤店吃饭结束后,刘某乙将刘某甲给其的人民币0.49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四)2017年上半年,韩某甲在**镇**社区**水厂西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韩某乙(系韩某甲兄长)通过耿某某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李某甲办公室,韩某乙以自己建房为由,送给李某甲人民币0.5万元,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五)2017年,邓某某在**镇**路东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王某丙(系邓某某姐夫)通过刘某乙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临泉县左岸咖啡店,王某丙将邓某某交给其的人民币3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六)2017年,张某甲在**镇**社区**村106国道西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张某甲通过其妻弟韩某丙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李某甲办公室,韩某丙将人民币1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七) 2017年,蔡某某欲在**镇**庄集南沟边违法建房。为顺利建房,蔡某某通过李某乙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临泉县百盛购物广场附近,李某乙将蔡某某给其的人民币0.2万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建房。
(八)2017年下半年,耿某某欲在**镇镇政府东侧、**路北侧违法建房。为顺利建房,在李某甲办公室,耿某某送给李某甲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建房。
(九)2018年年初,张某乙在**镇**社区**村106国道西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张某乙通过其姐夫潘某某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李某甲办公室,潘某某以自己建房为由,将张某乙交给其的人民币0.5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十)2018年,徐某某在**镇**行政村**村幼儿园西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徐某某通过李某丙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李某甲办公室,李某丙将徐某某交给其的人民币1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十一)2018年,张某丙在**镇**社区106国道西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张某丙通过李某丁找李某甲疏通关系。在李某甲办公室,李某丁将张某丙交给其的人民币0.5万元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十二)2018年下半年,韩某丙、韩某丁在**镇镇政府东侧、**路北侧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予以制止。为顺利建房,在**镇变电所附近加油站,韩某丙送给李某甲人民币0.6万元,李某甲收下并同意其继续建房。
(十三)2019年,李某丁在**镇**社区沿河南岸违法建房,被镇国土资源所发现。为防止违建房屋被拆除,在李某甲办公室,李某丁送给李某甲人民币0.3万元,李某甲收下并答应不拆除其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干部履历表、临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现金缴款单、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镇相关农民建房核查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耿某某、付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乙、韩某乙、邓某某、王某丙、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徐某某、李某丙、韩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5.0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