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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儋州市**支队**大队负责人,于2020年9月15日被儋州市纪委决定开除中共党籍,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儋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某甲在先后担任儋州市**大队**组长及负责人、**大队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他人违法采砂、违规出售淤泥行为不予打击,为林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唐某甲、杨某某、唐某乙、许某某、唐某丙、李某乙等9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个人所送财物共计24.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儋州**有限公司老板林某某以儋州**合作社的名义,承包了儋州市**水库清淤工程。在清淤工程期间,李某甲作为**大队负责人经常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林某某为了得到李某甲的关照,不予打击其违法售卖淤泥,且能够顺利完成水库清淤工程,2018年底某日,林某某在其经营的“**商行”店内送给李兴强0.8万元好处费。李某甲收下后,已花光。

此外,李某甲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甲将非法收受的烟酒等财物交给林某某通过“**商行”售卖折现,收到林某某汇到其名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582********)共计3.5万元(2018年3月6日汇入2.2万元; 2019年2月1日汇入0.3万元;2019年10月19日汇入0.476万元;2020年1月23日汇入0.524万元)。李某甲收到后,已花光。

2.2018年3月,谢某某承包了****沙场。在开采砂场期间,李某甲作为**大队负责人经常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谢某某为了让李某甲对其违法采砂行为不予打击,及采砂合同到期后采砂装备和船只仍继续停留在采砂现场给予关照,谢某某四次在李某甲家附近送给其共计2.5万元好处费和一些高档烟酒(2018年春节期间送0.5万元;2018年4月份左右送0.5万元;2018年6月份左右送0.5万元;2018年9月左右送1万元)。李某甲收下后,钱已花光,烟酒等财物通过林某某的“**商行”售卖折现。

3. 2018年下半年,儋州市**局执法人员对****河段砂场越界采砂行为予以打击。过后不久,与他人合伙经营该砂场的周某某,约李某甲在****路的**酒家吃饭,送给李某甲3万元好处费,以对其违规采砂行为予以关照。李某甲收下后,已花光。

4. 2017年5月,个体老板唐某甲负责儋州市**有限公司在****砂场采砂事宜。在开采期间,唐某甲为了得到李某甲的关照,不予打击其超界超深等违规采砂行为,2018年下半年,唐某甲先后5次陆续在那大镇送给李某甲4.5万元好处费(四次各送1万元,1次送0.5万元)和一些高档烟酒。李某甲收下后,钱已花光,烟酒等财物通过林某某的“**商行”售卖折现。

5. 2017年2月,儋州**有限公司老板杨某某承包****砂场。在开采砂场期间,杨某某为了让李某甲关照自己的砂场,不予打击其砂场存在的违规采砂行为,经常送一些烟酒给李某甲。李某甲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砂场存在越界超深采砂行为,没有打击也没有上报市**支队,并且帮助杨某某清理了遗留在河道中的采砂船只。2018年下半年某日,李某甲联系杨某某,说他最近缺钱,杨志为了感谢李某甲的关照,便安排砂场工作人员在砂场点上送给李某甲3万元好处费。李某甲收下后,钱已花光,烟酒等财物通过林某某的“**商行”售卖折现。

6. 2019年7月,白沙县个体户老板许某某承包白沙县**农场****砂场,该砂场与儋州接壤。许某某在采砂过程中曾越界到儋州地界挖砂清淤,李某甲带队执法时对许某某越界采砂行为予以打击。许某某为了得到李某甲的关照,不予打击其越界采砂行为,2019年7月至2020年上半年期间,共4次送给李某甲3.1万元好处费(2019年7、8月份左右,在******街“**农家乐”饭店送1万元;2019年中秋节期间,在李某甲家门口送0.8万元和一些中华香烟;2020年春节前,在李某甲家门口送1万元和一些中华香烟;2020年3、4月左右,在李某甲家附近送0.3万元)。李某甲收下后,钱已花光,香烟通过林某某的“**商行”售卖折现。

7.唐某乙在儋州**总场**分厂**山开采石料,有违规堆放石料或废料导致河道污染的行为,为了得到李某甲的关照不予打击,唐某乙在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唐某乙三次送给李某甲共1.8万元好处费(2018年上半年在李某甲家里送0.3万元,2018年下半年在李某甲家里送0.5万元,2019年5月左右,李某甲以借钱的名义向唐某乙索要1万元)。此外,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期间,唐某乙6次送给李某甲12瓶茅台酒、12条软中华烟。李某甲收下后,钱已花光,烟酒通过林某甲的“**商行”售卖折现。

8.唐某丙在白沙县**农场**队的**河段清淤洗砂,违规排放污水流到儋州市界内,被李某甲带队核查。为了得到李某甲的关照,2019年下半年某日晚上,唐某丙在**镇**酒店一楼茶艺馆送给李某甲1万元。李某甲收下后,已花光。

9.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儋州市**镇**江**村非法采砂。为了感谢李某甲对其非法采砂不予打击,以及在执法检查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2019年下半年某日晚上,李某乙在**镇**广场的**KTV处,送给李某甲1万元好处费;另外,李某乙还经常送给李某甲一些高档烟酒。李某甲收下后,钱已花光,烟酒通过林某某的“**商行”售卖折现。

2020年8月11日,李某甲妻子余某某退缴24.2万元到儋州市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票据、李某甲个人简历,工作简历、会议纪要、工人流动调配审批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儋州市**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关于暂时调整部分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通知、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扣押财物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关于给予李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解除李某甲劳动合同关系的复函、银行流水、儋州市**局关于儋州市**水库清淤工程实施的通知、儋州市**水库管养所水库清淤工程合同书、海南省**总场***水库承包经营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儋州市河道采砂出让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沙场转让协议书、项目责任人变更委任书、河道采砂许可证、企业授权委托书、关于原合法砂场延时开采的通知、疏浚协议书、营业执照、短信、海南省打击非法采砂事实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儋州市打击非法采砂(石)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唐某甲、杨某某、许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千锐

书  记  员:陈伟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儋州市监察委调查卷1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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