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19〕1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6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巷**号**室。曾任六盘水市公安局**、水城县公安局**、原盘县公安局**。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3月12日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对其执行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9年9月4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同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并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原盘县公安局**的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六盘水市公安局科技通讯处及主管辖区全盘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商陈某某在项目承揽上谋取利益并收受其给予的财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余某某等人的感情投资,上述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某某贿赂共计127.16万元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李某甲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的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六盘水市公安局科技通讯处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他人打招呼的方式,为成都三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在六盘水市公安局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350兆数字集群系统项目承揽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李某甲通过其子李某某收受陈某某以代为支付房租、购房、购买车位等方式所送财物共计127.16万元。
(二)收受余某某贿赂5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李某甲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兼原盘县公安局**,**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余某某在李某甲任职的辖区内经营**矿企业,系李某甲管理服务对象。李某甲明知余某某向其借钱并还本付息,是希望获得李某甲对余某某所经营**矿企业的关照而进行的感情投资,仍于2011年7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余某某,打算用于收取利息。后因余某某涉及他案被调查,李某甲为避免牵涉自己,从余某某处收回50万元。
2013年,因余某某被调查一事实际并未牵涉李某甲,李某甲又再次收受余某某以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为名所送的人民币50万元,后李某甲将该50万元用于放贷。
(三)收受王某甲、马某某贿赂4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李某甲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兼水城县公安局**,与黔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股东王某甲、水城县公安局干警马某某结识,王某甲、马某某在李某甲任职辖区内的**厂投资入股,并邀约李某甲入干股到**厂获取收益。
李某甲明知王某甲、马某某邀约其入干股到**厂获取收益,是希望获得李某甲对王某甲所入股水泥厂和马某某个人升迁的关照而进行的感情投资,仍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6月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收受王某甲、马某某以退股分红的名义所送人民币40万元,后李某甲将该40万元用于放贷。
(四)收受黄某某贿赂16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李某甲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兼水城县公安局**,*甲煤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结识。黄某某在其任职的辖区内经营**矿,系李某甲管理服务对象。
李某甲明知黄某某邀约其入干股到甘家沟煤矿获取收益,是希望获得李某甲对黄某某所经营**矿的关照而进行的感情投资,仍表示同意,并于2011年5月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收受黄某某以股份转让收益为名所送16万元,后李某甲将该1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五)收受何某某贿赂及欧米茄手表价值共计8.2万元
2010年,李某甲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兼原盘县公安局**,与盘县老洼地**矿股东、**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结识,何某某在李某甲任职的辖区内经营**店、**矿,系李某甲的管理服务对象。
李某甲明知何某某于2011年、2012年三次在原盘县红果大酒店门口所送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4.2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是希望获得其在治安管理检查、民爆物品审批等方面的关照而进行的感情投资,仍予以收受,并将其中的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涉案成都市武侯区中粮香颂丽都1幢1单元1906号房产、武侯区丽都路511号1栋-1楼35号车位以及欧米茄手表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欧米茄手表一块;2.书证:查封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王某甲、马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鉴定专家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兼水城县公安局**、盘县公安局**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项目承揽谋取利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余某某等人感情投资,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黎
检察员:冷允朝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县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欧米茄手表已被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成都市武侯区中粮香颂丽都1幢1单元1906号房产及武侯区丽都路511号1栋-1楼35号车位已被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查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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