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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76********,汉族,大学本科,原旌德县公安局政治工作室民警,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旌德县公安局巡防暴大队副大队长、白地派出所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物卡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旌德县旌阳镇赌博机经营者叶某某,为寻求时任巡防爆大队副大队长李某甲的关照,先后数次通过旌阳派出所辅警刘某甲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0.5万元,李某甲均予以收受。

2.2014年9月份,旌德籍杭州人姚某某 (丈夫付某某)为规避杭州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在李某甲、唐某某等人帮助下将姚某某户口迁回旌德县白地镇,将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并办理准生证。为表示感谢,付某某夫妇送给李某甲、唐某某等人8万元。其中,李某甲分得3万元。

3.旌德县**花炮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使得该公司在烟花爆竹专卖销售过程中能获得李某甲关照,其于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分别在李某甲位于白地派出所的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0.3万元,三年共计0.9万元,李某甲均予以收受。

4.**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乙为让李某甲能在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给予关照,分别在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前以及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五次分别在李某甲办公室内送给其价值0.2万元购物卡,总价值共计1万元,李某甲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唐某某、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担任旌德县公安局白地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自己所保管的白地派出所“小金库”资金10.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认筹金,直至2015年10月才归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旌德县**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的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旌德县公安局白地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3年4月15日,白地派出所以刘某乙、汪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2013年10月时任派出所所长李某甲为了能给该所创收,擅自决定将该案上报撤销,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白地派出所对上述赌博案件的降格处理,直接导致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黄某乙等众多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处罚,后期黄某乙多次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同时白地派出所对上述赌博案件的降格处理,也导致群众多次向不同部门信访举报。刘某乙、黄某乙、汪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虽然旌德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2日重新立案侦查,但由于刘某乙、吴某某、汪某某等3人已过追诉时效, 2019年8月2日旌德县公安局撤回起诉,导致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4.15刘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行政卷宗、刑事卷宗。

2.证人钱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兵

(代印章)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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