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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991号 

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CYC****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翠微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泰锋电器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跃

检察官助理:陈哲乐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碟3张附于侦查卷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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