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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83********,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街**号,现住该址。非党员、非公职。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2月2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饮酒后驾驶豫E*****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河南省**市**镇**路**餐厅行驶至**路**物流店取货。在取货过程中,因双方之前存在货款纠纷而与李某乙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经他人劝阻后,李某甲欲驾车离开现场,李某乙阻拦其离开并坐到车辆驾驶位下方,李某甲在车辆驾驶位车门未关的情况下,强行驾车行驶至**村路段。李某甲下车后将李某乙从车上强行拉下,并导致李某乙受轻微伤。李某乙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李某甲查获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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