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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现住蛟河市**街道**村**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23时20分许,李某甲酒后驾驶吉B****7号**牌灰色小型轿车,从蛟河市**地出来,沿**街往**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宾馆附近时,遇到交警查车,李某甲没停继续前行经**路——**局路口——**地路口——**路,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直至行驶到**胡同**院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7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现场查缉现场照片;(4)机动车驾驶证;(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机动车行驶证;(8)车辆驾驶人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9)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栋柱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蛟河市**街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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