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建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共合镇保民村东T型路口处时,与前方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经鉴定,李某甲血样的GC图谱中检出乙醇物质的色谱峰,其含量为223.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1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哈医大一院诊断书等;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勘验检查工作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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