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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务工人员,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长沙市望城区**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66mg/l00ml。当晚21时46分,民警依法将李某甲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李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5.56mg/l00ml。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和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机动车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机动车检索检验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872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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