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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驾驶浙C44****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西岸酒吧”往灵溪镇新世纪花园小区方向行驶。当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途经灵溪镇建兴东路与车站大道路口旁路段时,遇民警检查。为逃避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强行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多次碰撞拦截的浙C3821警车(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1475元)。当日1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逃至灵溪镇建兴东路与东仓路路口旁路段时被民警截停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价格认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858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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