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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0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醉酒驾驶蒙G*****号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国道111线1124KM西侧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至抽血期间李某甲无二次饮酒,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红

检察官助理:乌力吉达来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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