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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5198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H*****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725KM+900M处时,与相向行驶李某乙驾驶的豫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粤H*****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某丙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事故认定,由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54345****);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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