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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5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饶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5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4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20时57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V9C****的二轮摩托车,沿新风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财富中心附近路段时,与邱某甲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甲、邱某甲双方受伤住院治疗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Ethan01)含量为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培永

2020年 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随案移送物品:光盘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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