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KD****小车,从家里出发行驶到双峰县三塘铺镇鸡公塘村五星砖厂附近地段时,与过往车辆发生纠纷,三塘铺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李某甲涉嫌酒驾,遂将案件移送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8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资料、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73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