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68********,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鄂P****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神农架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交通管制规定上路行驶,当车行至神农架林区下谷民族学校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15时54分,李某甲被带至下谷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93mg/100mL。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神农架林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2号令、神防控指[2020]54号文件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73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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