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花苑**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饮酒后,陈某某找代驾驾驶号牌为琼A0****的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大院送同车的李某乙至**大院后,李某甲让代驾离开。李某甲在车内打完电话,于2020年5月11日01时04分许,独自驾驶琼A0****号小型轿车行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时,遇交警拦车检查,经民警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6mg/100m1。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61 mg/100m1。执勤交警从李某甲处扣押驾驶证一本,小型轿车(车牌:琼A0****)一辆,2020年5月11日已将扣押车辆退还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程序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车辆已退还给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金玲
书 记 员:蔡 慧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花苑**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00606****;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扣押的驾驶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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