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371328198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路**号**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0月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违法记12分;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驾驶证记满十二分被扣留)鲁Q2****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温岭市箬横镇彭林村东边155号前路段,至箬横镇汇头村路口处停车于驾驶座睡着。后经群众报警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重型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荣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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