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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系石家庄市**管理处桥西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街**号**宿舍**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吃饭饮酒,后因母亲生病,于当日23时50分许驾驶冀******号灰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呼气测试结果告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血样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北省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作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恺

检察官助理:张素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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