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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R****”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15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致李某乙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离开现场。

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1mg/100ml.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自行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平望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李某乙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季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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