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现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灌云县**镇**村**庄李某乙家西侧水泥道路上来回行驶约1000多米,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6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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