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平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变电站西墙外附近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62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光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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