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桂A****2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G243线1565KM+100M处,与在该处推行摩托车的李某乙发生碰撞。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5、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07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