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白某某华盛北路出西城兴和路30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28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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