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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发动机码:9***)号两轮摩托车由化州市橘洲环岛处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站前路**宾馆门前路段时,与李某乙驾驶的粤G4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案发后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晓

(院印)

2020年6月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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