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8********,蒙古族,高中文化,巴林右旗**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东侧居民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蒙DV****号轿车沿巴林右旗大板镇罕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罕山路与大板街交叉路口西侧,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蒙D7****号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李某甲驾驶车辆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73.8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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