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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泽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E****8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下村镇张庄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庄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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