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屯**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22时57分许,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城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雷庄村西头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21.9mg/100ml。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东明县**乡**屯**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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