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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本市八公山区*****村**楼*单元**室,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28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皖DR0***号小型普通客车于淮南市八公山区舜岳水泥厂小街由东向西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突然右转撞到道路右侧封闭施工现场的蓝色铁皮,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当日20时30分许,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公山大队接110指令出警,在八公山区新市场支架村16楼找到李某甲。当日21时58分,李某甲被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护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

5.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天慈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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